吴晓波:姚劲波应该举报还是起诉左晖?
2021-04-15 13:11: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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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创 吴晓波

企业家理当运用法律武器,保护自己的利益,同时也更应该尊重法治规则,决不轻易“让渡”法治的程序正义。

文 / 吴晓波(微信公众号:吴晓波频道)

4月10日,阿里巴巴被市场监管总局罚款182.28亿元。当日,58同城的姚劲波举报贝壳找房的左晖。

举报的内容也是二选一。他认为,“房产交易领域有更明目张胆的二选一包装成自愿,强烈呼吁国家反垄断罚款贝壳40亿(4%标准)。”

看到新闻,我就在想,难道劲波同学找不到法院的大门吗?58为什么不起诉,而是举报贝壳呢?

反垄断,是一个利于行业长期发展的、及时的重大行动。

同时,这更是一个需要进行公共讨论、让各利益集团充分辩驳,并最终以法治化的方式进行规范的过程。

在一个法治国家里,立法权、司法权与行政权是各自独立的公共法治体系,即所谓三权分立。在中国,人大制定《反垄断法》,企业依法行事,若发现垄断性行为,并自己的利益受损,当以原告的身份,向法院提起诉讼,经过公平公开的审理,再然后,进入行政执法程序。

国内第一例著名的“二选一”案,是2010年底爆发的3Q大战,当时也是打得满城风雨。我简单回顾一下当时的交战过程:

9月27日,360的周鸿祎密集发文,认定QQ侵犯用户隐私,并推出“360隐私保护器”;

10月11日,腾讯发表“严正声明”,14日向深圳法院起诉360不正当竞争;

10月29日,360发布“扣扣保镖”;

10月30日,腾讯向深圳公安局报案,同时向工信部投诉;

11月3日,腾讯发表公开信,要求用户在“卸载QQ”和“卸载360”两个选择键中,必须进行“二选一”;

11月15日,腾讯向北京朝阳区法院再次起诉360不正当竞争;

11月20日,工信部发布通报,对360和腾讯各打五十大板,要求它们“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”;

2011年4月,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,要求360停止侵权,360不服上诉,9月,二审维持原判;

2013年,广东高院一审认定360构成不正当竞争,360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。2014年2月,最高法院维持一审判决。

3Q大战堪称狗血。我在创作《腾讯传》的时候,访谈了双方的当事人及法律界人士,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立场、委屈和不满,而且不少细节都颇有出入,甚至对法院的判决,也在法律界有不同的声音。

但是,交战的过程,至少看上去是符合“程序正义”的。

我们再来看2004年前后的微软反垄断案。

从1990年代末起,各国及企业界就对微软的视窗操作系统“统治”全球电脑而纷纷表达不满。在一般的意义上,微软构成了事实性垄断,并且对其他竞争对手的软件产品进行了屏蔽。

2004年3月,欧盟委员会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对微软做出反垄断处罚;

6月,两家韩国互联网公司会同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向法院起诉微软。同时,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展开对微软的调查;

8月,美国加州的多个城市联合对微软公司提出起诉,控告其滥用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领域的垄断地位,对商品制定不合理的价格。

在那一阶段,微软四面受敌,所打的官司,有的胜诉,有的败诉,有的庭外和解——仅仅在与加州政府的官司中,微软就支付了11亿美金的和解代价。而其审理的过程,引发了全球产业界和学术界的大辩论,被认为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。

今日中国,是被互联网改变得最为彻底的国家,没有一个行业和个人不受益于此,也没有人的既有现状不因此遭到挑战。

在这一剧烈的过程中,平台型公司所形成的数据垄断和支配能力,既陌生又可怕,是一个涉及到各方利益体的公共课题。

这些年,我接触了众多的互联网平台。事实上,在这些公司的内部,从最高决策人到中层管理者,对于什么是垄断,如何合法地运用大数据,企业的行为边界及消费者的权益边界在哪里,以及如何在经营过程中避免不正当竞争,他们的认知也是模糊的。

这需要一场又一场的法律官司来界定和清晰。

在一个法治社会中,当被告并不可耻,当原告也没什么荣耀,公平和正义从来不是绝对的,“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,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(孟德斯鸠《论法的精神》)。

在这个过程中,企业家理当运用法律武器,保护自己的利益,反对种种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性行为,然而同时,也更应该尊重法治规则,决不轻易“让渡”法治的程序正义。

举报之风盛行,当非中国企业界之福。

也正因此,我希望看到姚劲波起诉、而不仅仅是举报左晖。我希望看到这两位优秀的创业者在庄严的法庭上,对庭辩论,各陈其词。若有荣幸,我愿去申请一张旁听票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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